买的问题,通过资产的不等价交换,从而将上市公司利润转移到关联人身上,其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是
f较为明显和直接的。二是资产套现,大股东资产套现表现在借“壳”上市中,而且主要是通过配股、定向增发得以实现。正当的资产套现对中小投资者利益并不构成直接损害,但不少套现方法往往是不公平的。(3)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高,权益受损后得不到赔偿。长期以来,我国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一直处于索赔无门的状态,对于由普通股民提出的证券民事赔偿案,法院从来都不予受理或暂不受理。直到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法院可对其提出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进行公开受理,前提是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做出生效处罚决定。这标志着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得到正式启动。2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力原因分析21立法不健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培育和发展证券市场,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主要靠地方性法规(以深圳、上海最为集中)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进行调节,直到1999《证券法》的正式实施。但《证券法》实施以来,并没有像人们原先期望的那样,在规范市场、惩治证券腐败方面起到明显和突出的作用。一是《证券法》本身存在缺失之处。二是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缺失使《证券法》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例如,虽然《证券法》第63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进行违规交易而使投资者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从实际情况看来,应采取什么的程序,国内有关法规几乎一片空白,难于操作。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对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有关法律依据和程序问题予以解决。22政策方面的无常变动政策应具有连续性和可预知性,这是现代公共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连续性是可预知的前提,只有政策是连续的,社会对政府的政策才是可预知的,才可以依据政府政策的走向来调适自己的行为,进而达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若政府的政策变动无常,那么社会也就无法预知政府政策的未来,不但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适,甚至还会无所适从。政府既无法实现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也会常常面临政策失败的尴尬局面,进而影响政府治理目标的实现。在调查中发现,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明显感觉到,政府关于证券市场的治理政策是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