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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负责内、外部文件交流中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传达。第七条各科室应跟踪、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将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报生产安全科汇总。第八条各科室、作业区应及时将炼钢总厂已确认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传达给从业人员,并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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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第九条安办负责组织对各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第十条获取的内容(一)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二)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三)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规定。(四)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五)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第十一条获取的渠道(一)各级人大及政府部门通过媒体发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二)各上级部门传递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三)相关方提供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第十二条获取的方式:通过电话、传真、信件、会议、学习、网络或直接与政府部门的联系等方式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第十三条要求(一)所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与炼钢总厂的性质、生产规模、工艺、设备、产品、服务等相适应。(二)各科室、作业区对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及时传达给与本部门分管业务有关的相关方并及时填写《相关方领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记录表》附录D。(三)各科室、作业区对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并做好相关记录。(四)各科室负责及时识别、获取、更新与本部门分管业务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如识别出新颁布的、修订的及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则应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中补充填写获取的条目,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送生产安全科汇总。(五)综合管理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炼钢总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方面的宣传培训工作,并对各科室、作业区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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