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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实行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将学校、教师安全管理列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对于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教师个人实行评优评先等一票否决。第十三实行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在紧急处置的同时,要按事故报告程序,第一时间逐级向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得迟报、虚报和瞒报。第十四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追究直接责任者、相关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四章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f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建立门卫制度。保卫人员要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要有学校领导值班。小学要建立低年级学生退校时接送的交接制度。
第十六条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校园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因故无力解决或排除的隐患,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学校应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校园及周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并设置醒目的安全围栏、警示标志。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实验药品、危险品等应分类存放在安全场所,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公共卫生保障制度与工作机制。向师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学校食堂、小卖店应按要求实行资格准人制,非寄宿制学校原则上不设小卖店。学校按照规定配备医务人员、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材。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疫情在校园发生。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校外活动,应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制定安全预案。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它危险性劳动。
第二十条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和同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要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配备监控设备。学校建筑和重要设施设备应安装避雷设施。
第二十一条发生暴雨、冰雪、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采取停课、放假等紧急避险措施,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认真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按照课程的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之中,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预防演练活动,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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