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f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
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深圳进行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九、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深圳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月日于深圳市
(备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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