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条应用系统项目审查内容:
(一)功能检查:对软件功能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f(二)项目管理审查:对项目计划、采用标准、需求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测试结果审查:对测试单位出具的项目测试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等进行审查;
(四)技术文档检查:对项目开发单位交付的文档资料(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进行审查。文档资料主要包括:项目计划、需求分析、设计方案、实施方案、代码编写标准、源程序代码(只提供电子文档)、测试方案、测试报告、质量保证计划和质量管理文档、系统和设备的配置参数、系统安装程序(只提供电子文档)、系统及设备运行和维护所必需的原始资料、系统和设备管理维护说明书、用户操作手册、应急方案、项目开发工作总结等。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后,即进入项目验收程序。信息网络中心组织项目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组分为专家组和项目组两种。
专家组由外聘专家、信息网络中心和项目需求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一名,由组内人员担任。
项目组主要由信息网络中心和项目需求单位人员组成,项目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设组长一名,由组内人员担任。
f合同或协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专家组进行验收;合同或协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组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建设规模大、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可依据合同分别进行单项验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组根据审查验收情况,召开评审论证会,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并填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详见附表二),由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验收组组长根据验收表决情况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信息网络中心将通过验收的项目各种文件资料及最终验收审批报告,归类整理并列出清单,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五章
验收结论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未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通过验收标准:完成所有建设内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建设标准达到国家或财政信息化相关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建设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f第二十一条需要复议标准: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基本达到设计要求,但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对验收结论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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