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安装(拆卸)条件的单位,予以核发《宁夏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行业确认书》,凡取得《宁夏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行业确认书》的单位方可在我区建筑施工范围内开展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活动。未通过行业确认的单位不得在我区开展吊篮安装、拆卸活动。第八条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委托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的高处作业吊篮逐台进行检验,合格后由监理单位组织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认真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附表822填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对于在同一楼层或同一平面内,不需要拆散和重组安装悬挂机构的一般移位,可由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单位操作实施,但须经安装拆卸单位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其指导与监控下实施。高处作业吊篮移位完成后,应由吊篮安装拆卸单位进行校验和调试,监理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表822验收,不再组织委托检验,验收记录留存施工现场备查。第十条进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设备的安全锁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标定在标定有效期内使用。安全锁的标定必须设置二维码防伪标识,并且粘贴在不易损坏的明显位置。第十一条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年限为5年,对于超过使用年限且安全状况良好的吊篮,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规定充许再次使用的年限,在允许使用年限内继
f续使用。严禁检测检验机构对安全锁未标定的高处作业吊篮设备进行检验。第十二条吊篮安全监督管理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发〔2013〕64号)规定,本规定与实施细则相抵触部分,以本规定为主。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解释。
ff附件2
宁夏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整体式提升爬架检测机构名录第一批)
序认定机构名称号1银川市建设工程综合检验站2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院银川市南熏西路18号银川市怀远东路201号3无锡安高检测有限公司宁夏检测站银川市宝湖中路与通达街交叉点向西500米备注:1、使用单位对照认定的检测项目选择委托检验;2、各单位有权检举上述检测机构不规范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新增符合检测认定的机构由宁夏住建厅及时公布。3、各检测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