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建建发2014155号关于印发《宁夏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有关单位:随着我区高层建筑数量增多,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式提升爬架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因高处作业吊篮设备自身质量问题和不规范使用行为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也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其它省市淘汰设备进入我区建筑市场使用的现象,给我区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带来很大压力。为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领域的不合格设备租赁、违规安装和使用等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高处作业吊篮市场,通过实施吊篮检测检验手段加强施工过程安全控制,我厅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发〔2013〕64号),制定了《宁夏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并对高处作业吊篮检验、安全锁的标定及整体式提升爬架的检测检验,委托行业自律组织、宁夏建筑业联合会对全区高处作业吊篮进入建筑市场进行了认定。现将《宁夏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和《宁夏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爬架检测机构名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2宁夏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爬架检测机构名录第一批)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25日附件1宁夏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依据《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64号)等,现就我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装拆除和使用等制定以下规定:第一条租赁单位购置的高处作业吊篮必须是合法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出租或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第二条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单位在开展租赁经营活动前需经宁夏建筑业联合会组织行业考核确认和安全情况登记。
f申请行业考核确认的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二)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上;(三)可供租赁的自有高处作业吊篮设备满足以下条件:1数量地级市:高处作业吊篮不少于320台套县级市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