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也不是为了所谓建立公平的竞争,而恰恰是为了保护本国产业或企业的经济利益。明白了这点,就对欧美国家频频提出对我国产品进行“双反”调查而不足为奇了。
四、欧盟反倾销的调查程序欧盟在接受申请之后,是如何进行反倾销调查呢?首先,欧盟委员会对涉案的利益各方发出调查问卷,调查对象包括出口商、欧盟的业内企业、进口商、行业协会等,收集关于涉案产品进出口和销量的信息。一旦利益各方答复了问卷,欧盟委员会通常
f会采取现场核查的方式,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接着,基于上述信息,欧盟委员会判断是否存在所谓的“倾销”以及是否存在因倾销所引起的产业损失。在此过程中,还必须排除其它可能导致引起产业损失的因素,从而确认“倾销”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经历了9个月时间的调查后,欧盟委员会就会发布“临时裁定”(provisio
al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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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裁定有三种情况:一是征收通常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二是在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继续调查,或是裁定中止调查。在光伏案中,裁定结果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的原因,是为了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同时,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所有的利益方都有权向欧盟委员会呈交材料以表达观点,欧盟委员会也有义务对收到的各方观点在调查和裁决中予以考量。最后,在做出最终裁决之前,欧盟委员会还要进行所谓的“欧盟利益权衡”(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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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esttest),即要进一步从全局的角度考虑“采取可能的反倾销措施所将引起的损害是否会大于该措施所带来的利益”。权衡之后,欧盟委员会会向欧盟理事会建议“终止调查,不采取任何措施”或“实施为期5年的反倾销措施”。按照法律规定,欧盟理事会必须在调查启动的15个月内作出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就本案而言,最终决定将在2013年12月5日之前做出,并会在欧盟官方期刊OfficialJ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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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进行刊登。总结而言,只有以下四要素同时具备,欧盟才会实施反倾销措施:第一,外国产品确实存在“倾销”行为;第二,欧盟相关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有确定的因果关系;第四,实施反倾销措施不违反欧盟利益。
五、中国产品真的构成“倾销”吗?中国企业觉得很冤:“我们怎么会低于成本卖产品呢?”中国政府也一再表示:中国输欧光伏产品并不存在倾销。那么,为什么欧盟委员会的调查会认为中国光伏产品存在“倾销”呢?法律实践中,对“倾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