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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存在价格上进行倾销的商品进入了欧盟市场;二是欧盟的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失;三是损失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者只要提供了初步证据来证明上述三点,欧盟就会对涉案产品展开调查。法律如此规定,欧盟委员
f会展开调查也是职责所在。本次提出“双反”(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的“带头大哥”是德国光伏生产商“太阳能世界”公司。随后,20余家欧洲光伏生产企业也加入了申请行列。“太阳能世界”和中国光伏企业已经是老对手了。该公司曾经也在美国也申请了“双反”调查,并导致美国对中国产电池片产品征税。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国光伏厂商通过采购国外电池片、制造组建出口,规避了美国“双反”的负作用。所以,这次“太阳能世界”吸取教训,提请欧盟对中国产电池、硅片和组件全部“双反”,并宣称“要给市场一个公平”。公平是假,利益是真。欧洲平价太阳能联盟发言人普罗伊格沙斯一语道破:“太阳能世界”为首的一些欧洲光伏生产商,在光伏暴利时代攫取了巨大利益,成为了上市公司,成为了有实力的“政客说客”,他们是要维护自己的超额利益。
三、反倾销的本质倾销,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出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原本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经济学者认为,倾销是“不公平竞争”,它能在短时期内能让消费者买到更便宜的进口商品,但在商品生产者挤兑竞争对手从而占领市场后,则会利用其垄断地位而控制价格与供给,从而获取超额经济
f利益,从长远看不利于消费者。所以,为了防止“长远的不利”,立法者决定对“倾销”行为进行规制,用反倾销税让“倾销”失去价格优势。对于上述关于“倾销”的论述是否必然成立,经济学界与法学界的学者已经争论了超过半个世纪。反对制裁倾销行为的学者提出,法律应该规制的环节是“垄断”环节,是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而“操控价格”的环节,而不应该在“倾销”环节,因为“倾销”不必然会引起“垄断”,却必然会给消费者带来实惠。而支持制裁倾销行为的学者提出,保护本国产业也是法律的职责所在,外来产品若通过“倾销”挤兑了本国产业,则会导致产业发展“受制于人”。各家观点,各有依据,角度不同,是非难论。“自己的才是安全的”、“外来的老虎会吃人”都是可以理解的想法。毕竟,全球化是渐进的过程,现阶段的各国都无法超脱于保护本国产业的倾向。“反倾销”的实质不是为了保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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