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第十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第十一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在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本规定实施后继续由原渠道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55元二级伤残为50元三级伤残为45元四级伤残为40元五级伤残为35元六级伤残为30元七级伤残为25元八级伤残为20元九级伤残为15元十级伤残为10元。
f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的《条例》和本规定实施后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撤销等情况不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应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虽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但愿意一次性支付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标准为1996年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减去已领取的伤残补助金总额。第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已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不再重新计发。未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分期完成支付。标准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乘以《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第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已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照养老保险办法享受伤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