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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下称长城机电)总裁沈太福被处决。沈虽被定以贪污罪和行贿罪,但该案实际上却是改革开放后“非法集资第一案”,最终被认定集资137亿元,波及20余万人。该案发生时正值1992年到1993年中国经济过热的时期。1992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
f142%,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增长444%。在这种情况下,如长城机电这类“乱集资”开始大量出现,紧随其后的“无锡邓斌非法集资案”,融资额达32亿元,引发监管部门注意。
因当时非法集资相关罪名尚未设立,如同沈太福,邓斌最后因贪污、受贿、行贿、投机倒把和挪用公款等罪名被判处死刑。1992年至1994年,政府将失控的民间集资行为视为“乱集资”。1993年,为整顿金融秩序,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在国务院有关规定之外以各种名义乱集资。199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除股份公司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或金融债券外,其余有偿集资活动都被禁止。1995年被称为“中国金融立法年”。按照北京大学副校长吴志攀的总结,这一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了“五法一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基本确立了中国的金融制度。
其中,单行刑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正式确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该决定第七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最高处十年有期徒刑;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1997年后新《刑法》增加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节,对上述决定的内容全部吸收,还增加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自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成为悬在民间集资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一边是打击,一边是各种形式的集资日益蔓延开来。随着分业监管体制的完善,政府也加强治理民间集资的力度。1998年4月,国务院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正式使用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即“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民间集资活动。
为整顿集资乱象,立法机关祭出最高刑死刑作为惩罚,学界则普遍认为量刑过重,认为经济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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