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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劳社报〔2007〕266号
签发人崔仁泉
关于重新审定《关于重新审定《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请示
市政府:我局原拟制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已于9月30日获市政府同意以我局名义印发(附件2)。由于在我局筹备实施《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过程中,国家劳动保障部于11月5日印发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附件3),此规定不仅废止了《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所依据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同时对就业失业登记提出了新要求。为此,我们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进行了重新调整修改。现呈上,请予审定。如无不妥,建议以我局名义印发,并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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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1、修改《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说明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处理表(人事〔2007〕082号)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4、请予审定〈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请示(穗劳社报〔2007〕169号)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联系人:李程,联系电话:83318481)
《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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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4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常住户籍城镇劳动者、本市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流动人员,进行就业或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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