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审核后会同相关中央部门发布实施。
第三章
资产配置方式
第十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资产配置:(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二)资产处置后需要更新(三)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第十三条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第十四条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应当申请调剂。资产调剂由划出方中央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
f第十五条租用是指以一定费用取得资产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当通过租用方式解决。第十六条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对于资产处置后的更新申请,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的,财政部优先予以安排;对于新增的资产购置申请,应当结合单位资产存量和业务需要从严审核。第十七条建设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第十八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审核与批复
第十九条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配置,应当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的程序申请:(一)单位申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资产存量等情况以及资产配置标准,按要求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报中央部门审核。对缺乏配置标准或与标准不
4
f一致的项目,要对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详细说明资产配置的依据和理由;(二)中央部门初审。中央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资产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后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随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三)财政部审核。财政部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情况等,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新增资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