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范围之内,换言之,在规定范围之外的,我们是不能去做的,其次,规定我们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在时间上、空间上、执法尺度上有任何的放宽,在对待行政相对人时应有平等的心态,不应有高高在上的颐指气使;在外部,可以定期开展公开点评监督会,邀请被监督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参加,对工程现场管理、监督工作不足进行点评,促进质监人员的执法水平、服务态度、工作能力的提升。
差别化管理。有些工程很重要,我们去的次数可能多;有些一般的工程我们可能去的少;有些单位的质量状况一直就很好、很稳定,我们可能就去的少;有些单位质量状况比较差,我们不大放心,队伍不稳定,我们就去的要多。对于质量差的工程或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不对这些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他们对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就不会重视,也得不到提高,工程质量也难于保证。
质量监督的困局。由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委托执法,只有执法权,没有行政处罚权,这就造成了日常执法监督活动的脱节,对监管对象起不
f到或者说达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特别是对于那些“老油条”单位,他摸清你的执法尺度,有点有恃无恐,而质量监督部门有时对于这些单位显得无可奈何,想处罚又没处罚权,或者说做出的处罚对他而言无关痛痒,这种状态下建造出来的工程,质量就很难保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果能下放部分处罚权限给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这样的话既做到执法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又能起到震慑作用,从而保证工程质量;或者能否与局属相关部门联动,加强互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于某个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相关部门能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快速跟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遏制质量责任主体继续违法违规的冲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应依法监督,执法活动的合法包括程序的合法和实体的合法,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重实体轻程序,重实物轻资料。大概是受质量监督机构的影响,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也是重实体轻程序,重实物轻资料,而对于此,只要实体质量没啥大问题,很多时候质监监督机构往往采取默认态度,这样就纵容了质量责任主体的错误行为,使得执法活动不能做到完整、严谨、合法,达不到政府执法监督应具有的权威性和震慑作用。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单位里要有这个氛围,有这个意识,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其次要提高整个质量监督队伍的监督执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