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人员必须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4、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5、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6、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当面举报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7、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举报事项,项目部作出处理后,应当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了结。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根据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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