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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
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
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
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
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
f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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