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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革的通知》的通知青岛政务网发布日期:20071012来源: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和方便我市各类专业人才、投靠人员、投资创业人员及其他符合进市落户条件的外来人员办理落户手续,经有关部门协商,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实行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和有关落户条件的政策界定、掌握标准及办理落户的具体程序以及其他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问题根据《通知》规定,我市将从2007年9月1日起,凡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取消其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各类涉及户口性质变更的户口审批即日停止。(一)从2007年9月1日起,在填写、签发、出具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不再标注户口性质,“户别”栏视情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以前签发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的户口性质标注暂不统一取消。居民自愿申请变更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予以办理。(二)2007年8月31日以前,市公安局的人口信息数据和公安派出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性质标注保持不变。(三)鉴于全国大部分省市还未取消户口性质划分,凡省外迁入人员,应在《常住人口登记表》“记事”栏中标注其迁入前的户口性质;迁出省外人员,可在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标注原户口性质。二、关于落户条件的政策界定和掌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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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关于年龄和未成年子女、病残或成年未婚子女的界定1、《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中的年龄确定,自市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受理材料之日算起,年龄50岁、45岁、40岁及20岁以下,均为周岁。2、未成年子女系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成年未婚子女系指18周岁以上未婚且在当地无职业子女,不包括离婚或丧偶的成年子女;病残成年未婚子女系指未婚、在当地无职业且患有严重残、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照顾的成年子女。上述子女以下简称“可迁子女”。(二)关于几种落户条件的界定1、《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中规定具有本科或大专学历系指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科毕业;中专系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不受学位和聘用年限的限制;具有大专学历者(含高级技工学历),须在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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