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txt男人应该感谢20多岁陪在自己身边的女人。因为20岁是男人人生的最低谷,没钱,没事业;而20岁,却是女人一生中最灿烂的季节。只要锄头舞得好,哪有墙角挖不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颁布日期】:20000901
【题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颁布日期】20000901
【生效日期】20000901
【时效性】有效
【发文编号】司发通〔200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司法局,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f(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