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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移民经济补偿的发展历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要淹没土地、山林、基础设施和搬迁移民,使局部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也会给地区经济社会带来重大影响和变化。对因工程建设而产生的非自愿移民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进行妥善安置,历来是我们党和各级政府十分重视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党和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长期以来,因工程引起的非自愿移民问题一直是困扰我们的难题。特别是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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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来,关于大坝建设与移民、大坝建设与生态环境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激烈的争论,非自愿移民安置问题是世界性难题。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由于社会制度不同,对非自愿移民的经济补偿政策千差万别。而决定经济补偿政策最根本因素在于国家实行的土地制度,不同的土地制度决定了不同的经济补偿政策。我国目前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目前,依附于土地而生存的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对失地农民(即移民)的经济补偿政策都是根据我国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当时的土地制度决定的,不同时期的土地制度又决定了给予移民的经济补偿水平。我国对失地移民的经济补偿,随着土地制度的建设与改革,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1通过划拨或调剂土地以置换方式进行经济补偿1950至1958年,国家经济基础薄弱,百废待兴,根据工厂、矿山、交通、城市建设及大规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需要,政务院于1953年12月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征地的法规,对移民征地补偿的原则是:应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保证国家所必需的土地,又应照顾当应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应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保证国家所必需的土地,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凡有荒地、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凡有荒地、空地可利用的,应尽量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对土地被征用者一时无法安置的,利用的,应尽量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对土地被征用者一时无法安置的,则应待安置妥善后再建设或另行择地建设。待安置妥善后再建设或另行择地建设。解放初期,土地是国家所有和个人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当时征用土地指的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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