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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报酬、津贴和补贴。
f甲方要及时合理地支付给乙方工作报酬,包括规定的各种津贴和补贴。
第六条、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金。其中应由乙方按规定缴纳的个人部分,由甲方按月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2.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日、公休假日、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负伤、患病和女职工保护等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的住房待遇,按照甲方公示的有关规定执行。4.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退(离)休制度,乙方符合退休条件的,即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签
1.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1)在聘用期内违反甲方的工作纪律,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2)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3)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f(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5)未经甲方同意在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6)在聘期内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7)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8)符合其他法定事由的。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它工作的;(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然不合格的;(3)合同签订后,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4)甲方因法定的原因被撤消或解散的,甲方应在被撤消或解散前与乙方办妥解聘手续。4.在聘用期内乙方被开除或自动离职,合同自行解除。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f(1)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患职业病或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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