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审查,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消防、防水、抗浮、抗震、节能、环保、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按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四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第九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三由建设单位填写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见附表一式六份;四工程建设所在地有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五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六符合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的各专业计算书。第十条组织审查的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一大型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二中型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三小型和零星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第十一条设计审查人员或委托的审查机构应向组织审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审查意见,并在施工图审查意见和审查过的图纸上签
f字。施工图审查意见的主要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第十二条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组织审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第十三条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开工,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第十四条施工图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组织审查合格后再批准实施。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意见如有重大分歧时,可向组织审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复查结论。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八条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十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以上大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设计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f二有独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