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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管辖案例
案情:A省的个体户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径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该案应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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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指的是该法院对案件是否有审理的权限。在我国,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国家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原告在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案件不予受理。下面,我们就经由一个▲民事诉讼法管辖案例来加深了解一下何为管辖权。
▲一、民事诉讼法管辖案例▲案情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想不通
f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
f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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