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交房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300元平方米的奖励。被征收人率先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可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搬迁时间,另给予同一被征收人不超过30000元的率先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属直管公有房屋的,搬迁奖励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发放给承租人。四、加强房屋征收监督指导市人民政府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对下级人民政府违反《条例》规定的征收与补偿行为,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各区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征收程序、相关公开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征收进度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
f府。各区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房屋征收补
偿、奖励等行为,不得超越政策文件擅自抬高补偿、奖励标准,不得增设补偿、奖励项目,不得超过规定期限违规发放搬迁奖励。经审计部门审定,对违规实施补偿、奖励以及其他支付费用的行为,导致征收成本增加的,增加部分由负责征收的人民政府承担,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本通知实施范围为市内各区(不含祥符区),杞县、尉氏县、通许县和祥符区可参照本通知出台符合各自辖区实际的举措。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汴政〔2012〕12号)中有关补偿、奖励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实施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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