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检测许可证》。(四)B级站的主要任务1.对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2.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3.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其它项目进行检测。三、C级站(一)由运输、维修或工矿等企业建立的检测站。应到所在市(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井接受业务领导。(二)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动平衡、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及异响、变形、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f(三)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装备设施,工艺布置、计量仪具、人员组成和管理制度进行审查认定,并由省交通厅颁发《检测许可证》。(四)c级站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单位在用或修竣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或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其它项目进行检测。第六条A级站和B级站出具的检测结果证明,可以作为维修单位维修质量的凭证。第三章检测站的基本条件第七条检测站根据级别和承担的任务,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也可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检测车。所使用的检测设备,应经过认定。第八条检测站应配备站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员。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检测员须经交通厅组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九条检测站车辆出、人口不是妨碍道路交通;检测间应宽敞、明亮、整洁、通风、排水、照明设备良好,工艺布局合理,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检测站停车场地,不得小于检测间面积。第十条检测站必须建立检测设备管理制度、检测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和档案管理制度等与质量监督要求相适应的各种规章制度。第四章检测站的职责第十一条检测站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质量。尚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项目,可根据河南省地方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项目,可根据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检测。第十二条检测站使用的计量检测仪具应按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周期检定,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f第十三条检测站应根据级别和承担的任务进行检测。对经过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经认定的检测站应出具检测结果证明。检测结果证明可作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或吊扣营运证的依据之一和维修车辆的出厂凭证。第十四条检测站应建立检测档案,并定期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检测结果证明和检测档案的格式,由交通厅另行制定。第十五条检测站如发生迁址、业务范围变更或停业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