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抚养费10500元21个月×500元,并支持原告诉求。此致XX人民法院具状人:XX年XX月XX日抚养费起诉书三原告:XXX,男,汉族,生于199年11月25日,重庆市万州区人,住万州区。法定代理人:ZZZ系原告之母,女,生于197年4月11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AAA系原告之父,男,生于197年11月14日,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住万州区。现于江苏省南京市第一监狱服刑。电话:ZZZZXXXX诉讼请求:
f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跟随原告的母亲ZZZ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婚生父子关系,原告父母于2010年万法民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被告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4月17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中院判处有期徒13年,因被告犯罪服刑,对抚养原告不利,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跟随原告母亲生活。同时,因原告母亲系下岗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和收入。现原告跟随其母亲生活,原告母亲目前连其自身难以生活,加上原告母亲在家照顾原告。原告现正值上学,仅靠原告母亲一个人抚养其生活无法满足原告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加之物价上涨,原告的生活困难可想而知。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原告的正常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根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跟随母亲孔德蓉生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500元、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望贵院秉公裁判,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万州区人民法院
f状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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