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税务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在30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2变更登记
f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和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30日内(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4)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目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受理变更税务登记:(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