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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协会反馈问题及整改应对方案汇总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李超整理,李春谊指导
感谢中咨私募基金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对本文的贡献:詹敏、彭亚峰、王伟、刘文娟、蔡静、陈新庚、李国宏、冯鹏飞、杜景良
2016年可以说是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自律规则,不断加强对私募机构的监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2016年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出台和实施使得律师法律意见书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变更)的必要法律文件。尽管该项法律业务开始时间不长,但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方面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截止协会规定的8月1日期限内,中咨所已助力20多家私募机构成功实现了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和备案。中咨所已形成了统一规范的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尽职调查方法、法律意见书范本、核查问题论述规范以及针对协会反馈问题的应对整改预案。通过对本所经办案例以及公开资料的研究,本文汇总了协会针对法律意见书反馈的28项典型问题以及相应的律师整改方案,基本覆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法律问题的各个方面。
一、指引内容、协会反馈意见和法律意见书中的表述在本文援引的协会反馈意见、法律意见书的表述及整改应对方案来源于成功案例。为便于在实际操作中检索,本文将协会的具体反馈意见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律师逐项发表意见的十四项内容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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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内容(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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