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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1000小时/半年、2000小时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超过部分不得多于法定加班工时的上限。综合计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综合计算周期的结算时间。
第八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灵活机动作业,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非国有企业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员(年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上述人员的专职司乘服务人员;
(二)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三)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不统计出勤的营销人员(驻店驻场营业人员除外)、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四)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五)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六)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非生产性值班、维护、抢修人员;
(七)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f第九条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日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章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
第十条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制度、考勤制度、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定额科学合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二)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三)能够根据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制定的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集体协商一致;
(四)在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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