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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对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符合再审情形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既可以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同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又可以不经提出检察建议而直接提
f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的情形
有三种,一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是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是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前两种情形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或逾期不处理的,当事人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因此,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向法院申请再审未如愿是其前提条件。第三种属于再审之后的权利救济方式。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这是对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处理效率的要求,尽快解决纠纷,更大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还规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可见当事人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只能以一次为限,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影响诉讼效率,破坏既有的司法秩序。另外,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应有事实依据或初步的证据,对第一种应证明自己的再审申请的事实依据,第二种要对法院逾期未做出裁定提供事实依据或初步的证据,第三种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二)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提出的检察建议“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这一规定无疑突破了原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检察建议的范围,检察监督的方式
f不再局限于审判监督程序,即事后监督,也适用于审判活动中,即事中监督,体现了民事诉讼不但追求实体公正,也追求程序公正。
二、检察建议的效力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建议效力问题没有进行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法院是否必须接受或者不接受应当如何处理缺少程序性规定。检察建议是否具有强制力,法学界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建议通常是指针对一个人或一件事的客观存在,提出自己的见解或意见,具使其具备一定的改革和改良的条件,使其向着更加良好的、积极的方面去完善和发展。建议就是一种向对方柔和的提出意见的方式,若对方不接受此建议,建议做出方也不能强迫对方接受。法院和检察院互相沟通,协调行动,地位是平等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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