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一、简述民法的发展史:民法发展历史上的三个里程碑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缺点。以社会历史形态来区分民法的历史类型,可考性不大。注意名词解释:民法、市民法、万民法、罗马法二、民法的体系(论述民法是商品经济的法)民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法律要求形成了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等,由此派生并形成了整个民法体系。三、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模式即可作论述题,其中内容又可作简答题,反映了民法发展的趋势。1、近代民法模式:其集中表现为:(1)自由平等的人格,即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具有平等的人格;(2)私的所有,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具有可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3)私法自治,包括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自由等下位原则,其中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4)自己责任,行为人只有在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2、现代民法的模式,其集中表现为:(1)具体的人格,社会的经济的强者对弱者的支配,动摇了民法的基础,导致抽象的法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即所有权附有义务;(3)受规制的竞争,即私法公法化,多方面对交易进行规制,造成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4)社会责任,过失责任、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此外还有受害补偿制度。四、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问题民法典的指定是热点问题,今年将在人大讨论第一稿。(见商法部分的分析)五、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等价有偿。2、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人身关系;(2)身份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发生的人身关系。六、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民法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在民事主体间规定某种权利和义务并在权利被侵犯后使之承担民事责任,旨在构筑理想社会秩序的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根据其时间上的不同可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两种。事前调整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4)规定民事主体取得权利的行为方式;(5)规定补充性规范。事后调整是指用救济方法即通过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