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
comc
专利贸易壁垒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作者:王灿李丽来源:《WTO经济导刊》2013年第04期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在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最大可能地从专利中获益成为发达国家的专利权人和政府的共识。在传统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不断被消减和规范的情况下,利用专利制度来维护自身权益,并构筑合乎国际规则的贸易保护体系,就成为拥有技术优势的发达国家越来越倚重的一种手段,并且不断推动其向更高级的形式发展,这对国际贸易、专利的国际保护和各国的专利制度都产生了重要而意义深远的影响。这种对货物在国际上的自由流通造成一定障碍,建立在专利权基础之上的贸易壁垒被称为基础专利贸易壁垒。基础专利贸易壁垒的局限性基础专利贸易壁垒是通过进口国国内法对专利的保护来排除来自国外同类产品的竞争。此类贸易壁垒很少受多边和双边贸易协定的约束,专利权人或其联合体可以根据竞争激烈程度来灵活地决定是否设置壁垒、实现对本国产品以致行业的贸易保护,这是其经常采用的手段。但是,基础专利贸易壁垒想要限制货物的国际流通,必须依赖于其在进口国国内专利权的行使,因此基础专利贸易壁垒的有效性完全取决于专利权的有效性。这使得基础专利贸易壁垒的应用存在一些局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专利权的私权性质的限制。专利权是私权,如何行使专利权一般说来是专利权人自己的事情,政府没有主动禁止侵权的义务。同时,专利权的私权性质也意味着专利权人不能为了获得专利许可费而强制他人实施其专利。二是受专利权的地域性的限制。专利权是一国政府授予的独占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体现,只能在授权国家的主权范围内受保护。因此,基础专利贸易壁垒只能是在独立的专利授权国家构筑,只能保护专利产品不进入到该专利授权国,并不能限制该种产品在没有授权的国家中使用、制造和销售,更不能限制该产品在专利授权国之外的其他国家之间进行国际贸易。三是受专利有效时间的限制。专利制度的本意是要促进技术创新以及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所以一般都规定在一定年限的有效期。同时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专利也存在终止或者被无效的可能。而基础专利贸易壁垒必须以专利权的有效性作为保证,因此基础专利贸易壁垒存在不稳定的风险,随着专利权的无效,贸易壁垒也就不复存在了。专利贸易壁垒的进一步发展由于基础专利贸易壁垒存在上述局限,技术领先的专利权人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