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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制度
一、医院指定药剂科负责人作为兼职负责本单位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范围: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三、药品不良反应兼职人员对所使用的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进行监测,调剂员配合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对医院所使用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收集,一经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应当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立即报告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如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计委报告。五、发现非本院所经营药品引起的可疑药品不良反应,直接向开发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六、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确认有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品,不良反应兼职人员应立即通知保管员、调剂员,停止该批号药品销售,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七、对已调配出去的部分药品由不良反应兼职人员按规定让患者退回,并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方法处理。八、医院药剂科应经常对本院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份,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原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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