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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解释适用刑法。正式解释不存在从旧兼从轻的问题。旧的正式解释规定某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将该行为解释为犯罪。第一章刑法概说行为人根据旧的正式解释实施了该行为在新的正式解释颁布后才发现该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旧的正式解释导致行为人误解刑法,应根据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进行救济。若相反,则不应以犯罪论处,但这是因为该行为并未违反刑法而不是从旧兼从轻的问题。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本书认为,空白刑法规范不是限时法。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第二编犯罪论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第四章犯罪概说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依据何种标志判断法律规定的是犯罪行为呢?目前的答案是,在行为的法律指导下级法院。。“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要件之后是否规定刑罚后果(法定刑)只有具备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1客观违法性2主观有责性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前田雅英)”在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前提下能否直接根据但书宣告某种行为无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罪?本书持否定回答。目的性限缩。本书采取法益侵害说,即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犯。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本书认为,界定法益概念必须遵循下列原则: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1、法益必须与利益相关联。利益是法所规律的目的,而正义则是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法所规律的最高标准。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2、法益必须与法相关联。即要受法的保护)时代的结论。3、法益必须具有可侵害性。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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