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一)负责本部门网络的保护管理工作,确定安全保护管理责任人;(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部门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对本部门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审核(四)对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进行登记;(五)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及时向保卫科和信息技术中心报告;经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删除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
第2页共4页
f第三章安全监督第十二条信息技术中心应当掌握用户的入网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信息技术中心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确定安全保护管理责任人。信息员或网络管理员应经常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信息技术中心在组织安全检查时,各部门信息员或安全保护管理责任人必须参加。信息技术中心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作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学校校园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网上信息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信息技术中心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经处理后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六条信息技术中心在学校校园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迅速上报有关部门或校保卫科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交保卫科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有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由信息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由信息技术中心通知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的
第3页共4页
f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取消联网资格。(一)未落实安全保护管理责任人的;(二)未采取安
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四)转借、转让用户名和密码的。
第4页共4页
f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