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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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四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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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六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第二十七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二十八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