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判决书》中提到“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1.15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荒谬的。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有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允许或默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三、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未按批准的《私房建筑许可证》施工,楼房确属违章建筑。”这是不能成立的。因《私房建筑许可证》是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私房建筑申请书》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在发证前,被上诉人都严格审查建楼图纸,做了必要的调查,进行了核实,才发给《私房建筑许可证》。特别是划线、打桩、定位这些工作都在发证以前做了,《许可证》上
f并没有记载说明应遵守事项,这怎么能说我们是未按《许可证》施工呢?上诉人的建筑楼房是按《许可证》和现场画线、打桩、定位进行建筑,这怎么说是“确属违章建筑”呢?四、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根据市人大通过的《×××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这一认定违反了《×××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29条和第69条的规定。再看一下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书》吧,上诉人是19××年×月××日找被上诉人的史××同志,史说“过两天就给你盖章,可以换房证”。结果等到19××年×月×日被上诉人却作出了所谓的《处罚决定书》。上诉人接到后向原审法院提出起诉,被上诉人引用法规条文不当,另外还有其他错误,自动撤销了《处罚决定书》。按被上诉人《关于办理私房建筑手续的规定》第6条,已超过时间,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在时隔近几个月的19××年×月××日被上诉人又下达了所谓《处罚决定书》。上诉人又起诉到原审法院,而原审法院只听信被上诉人口述和《现场勘验笔录》,也没有落实有关证据就草率地作出了判决。《判决书》认为:“被告根据19××年×月××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
f第××次会议通过的《×××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而实际上,被上诉人在《处罚决定书》中所引用的法规是“(××)国函字121号文和冀政(19××)161号文及《×××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有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