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影响工作,则需经主管和人事部批准方可报名。
第四章培训费用报销与服务期第十五条属年度培训计划内或经其主管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核准的外派培训,其外出培训教育费用可予以报销,但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员工申请外出培训时,填写学费培训申请表;(二)经各级主管审核批准后,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f(三)培训、教育结束,结业、毕业后,可凭学校证明、证书、学费收据,在30天内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到财务部报销。
(四)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学费自理。(五)学习费用较大,个人难以承受,经总经理批准后可预支使用。(六)学习费用的报销标准与学习期间的薪资待遇另行约定。第十六条员工年度培训总费用超过5000元均需签订培训协议,按规定约定服务期;服务期的起始之日从培训结束之日起计算;(一)培训总费用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服务期为一年;(二)培训总费用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15000元以下的服务期为两年;(三)培训总费用在15000元以上(含15000元),20000元以下的服务期为三年;(四)培训总费用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服务期另行约定,原则不上低于三年。(五)培训协议作为乙方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附则
f第十七条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有抵触的,按本办法实施。第十八条对于本办法所未规定的事项,由人力资源部依照其他管理制度执行,需要时可及时编制新的补充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员工对本办法产生疑义时,由人力资源部做出书面说明。第二十条人力资源部每年对本办法进行一次检讨和修正,确保本办法的适应性和有效性。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于公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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