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的工作职责:(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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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九条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辖市教育工会组织联合制定本辖区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各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原省教委、省教育工会豫人字〔1990〕第232号、豫教工字〔1990〕第1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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