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按以下比例确定:教职工百人以下的学校按30左右比例确定;中等规模的高等院校和规模较大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学,按10左右比例确定;教职工5千人以上的学校,按58比例确定。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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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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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第十五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