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苏财综【200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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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提出我省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反映。一、政策执行时间。凡从2007年1月1日起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应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即土地出让收支
f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征管方式:按照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地土地出让收入属各级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将土地出让金全额缴入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市、县财政部门应对缴入土地出让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的资金按宗地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旬及时办理缴库手续。在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时,应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缴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同时各地要在国库中设立专账,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三、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比例。市、县财政部门应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5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银行国库设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户,实行专账核算,资金封闭运转管理,专项用于地方政府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四、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标
f准和筹集比例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