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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虽然发生时比较迅速、突然,但要真正与本土法文化融合,难度很大,需要经历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这就给我们的法治国家建设带来了巨大的难度。这是因为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以政治经济为中心的,是自上而下的,而不是生长于该社会的文化土壤。所以我们在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中需要始终坚持把握好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文化关系。
在法的现代化背景之下,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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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坚持和坚强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中国的缔造者,也是社会主义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历史实践表明,加强党的领导是取得社会主义建设成功的关键,而社会主义中国又只能是采取一种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思路,也即外源型的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道路。这两方面因素表明,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正如前文所述,法的现代化的进程,是从物质到精神,从制度到观念的变迁。在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就需要我们从物质到精神、从制度到观念的转变,需要从党的领导层面把关,对外来法律资源科学有效的筛选,并注重与本国本土法律资源的融合与适应,批判的吸收和借鉴外国优秀的法治建设经验。做到与本国的国情与实际相结合,是外来法律资源真正在中华文化土壤上生根发芽。
第二:完善民主建设,努力推进政治、社会、经济等全方位的社会主义民主,并注意将取得的成果制度化和法律化。法治所依赖的政治模式只能是民主政制,在法的现代化进程中,虽然我国的民主政制发展的比较完善,但是民主的观念并没有深入人心。我们需要对民主进行制度到观念的转变。中国近代法的发展非常迅速,但是在法的现代化进程中,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的特点显著,这就需要我们在现代化的法治建设中做到制度到观念的转变;另外,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建设还必须与时俱进的肯定和保护公民的各种人权,完善人权制度建设。同时,外国先进的民主政制建设的吸收引进可以大大减少我们法治建设中民主政制建设的难度,,但是必须时刻注意与本土法律资源的融合,使之真正适应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建设。
第三: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意味着必须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并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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