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
f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f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f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