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四初字第352号原告(反诉被告):陈德先,男,汉族,1950年10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居民,住址香港九龙湾太平洋贸易中心616室。身份证号:D297247(7)。原告(反诉被告):蔡林礼,男,汉族,1949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苑1栋802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伟国,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山四路248号信德商务大厦1708-1712室。法定代表人:宋楚明。委托代理人:邹苑青,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成柱,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德先、蔡林礼诉被告广州市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先、蔡林礼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伟国,被告广州市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苑青、吴成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原名称为“广州市正大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底被告为吸引原告投资,自称是正大集团附属的企业,并向原告提交了一系列以正大集团名义招商的宣传资料。原告相信被告作为正大集团附属公司作为“有一居”项目的经营者具有的信誉和潜力,决定投
f资参与合作。2004年12月31日和2005年5月23日,原告分别和被告签订了《“有一居”投资协议书》二份。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作为投资人“乙方”分别对广州市新粤新酒店有限公司和深圳海联招待所“有一居”项目向被告甲方投资,由被告利用原告的投资资金经营管理,双方按约定的方式由甲方每月向乙方结算并支付当月收益。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实际投资人民币24998万元(此外新粤新项目有部分投资收益转为海联项目的投资),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将原名称中的“正大”二字删除)、股东和股份、地址,上述重大变故使得现在的被告和正大集团没有关系。自原告投资后至起诉前,被告根本没有经营“有一居”项目的能力,尤其是正大集团退出“有一居”项目后,被告已无力和无意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没有依约定期向原告呈送财务报表,也未定期举行沟通会,自2005年8月开始也未按期向原告支付收益款项,私自截留扣押原告的投资收益。被告的高层管理人员变动频繁。2006年底,被告打算将企业和“有一居”经营项目另行转让,通知包括原告在内的“有一居”相关投资人与案外人盛达集团谈判,让原告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