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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诚信制度在律师行业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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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信原则在律师执业中的内涵和标准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广大律师忠于法律、恪尽职守,为改革和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当前律师队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少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负责任地向当事人承诺;与司法人员关系不清;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敷衍塞塞责,玩忽懈怠;私自收取当事人费用,甚至收了费不办事;滥做广告,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在办案中提供虚假证据,或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人们对律师以及律师行业的信任度大大降低,严重制约了中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律师行业种种问题的存在,与没有建立良好的律师诚信制度,律师漠视诚信原则有关。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孔子就曾说:“民无信不立”;管仲在《管子枢言》中说“诚信者,天下之结也”,以诚信为天下万事中的关键;唐代大诗人李白曾为诗“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元好问所说:“言圣人之道无他,至诚信而已”,以“至诚”为圣贤大道的核心,更是把一个“诚”字摆到了至高重要的位置。现代法律更是把自罗马法以来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帝王条款”作为对人们法律行为的基本要求。如法国民法典第11条:契约应以善意发履行之。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债务人须依诚实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给付。瑞士民法典第2条: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依诚实信用为之。我国台湾民法第219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该民法于80年代初修订时,在第148条增设第2款: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日本民法典本无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于1947年修订时增设第1条第2款: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应恪守诚实信用。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作为一个文化层次较高的社会群体理应秉承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有义务把自己的执业行为与健全社会信用制度统一起来。那么,什么是律师诚信呢?判断律师诚信的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诚乃诚信无欺,信乃踏实守信。律律诚信,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诚实守信,即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忠实于自己的义务,其本质是对承诺的履行。对律师来说,当作出的承诺建立在法律层面时,诚信是一种法律义务。律师的义务来自四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律师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中规定了律师的法定义务,这些都是国家要求律师必须履行的承诺,。第二,行政主管机关对律师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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