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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贵州省盘县金银煤矿“31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印华四、印华二、陆铭、张小学、孔维能、封正华重大责任事故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印华四,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贵州省盘县金银煤矿投资人。被告人印华二,男,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盘县金银煤矿投资人。被告人陆铭,男,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盘县金银煤矿承包人。被告人张小学,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盘县金银煤矿承包人。被告人孔维能,男,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盘县金银煤矿安全管理人。被告人封正华,男,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盘县金银煤矿技术员。1999年,被告人印华四、印华二兄弟与印路保(另案处理)共同投资开办金银煤矿。因金银煤矿位于国家规划的松河矿区内,贵州省政府于2007年4月26日在《贵州日报》上公告关闭该煤矿,并注销了采矿权证。后经有关部门协调,金银煤矿与尖山煤矿、阿六寺煤矿整合为松河新成煤业复采四单元,并与松河公司共同组建新公司。整合完成后,印华四、印华二、印路保各占金银煤矿三分之一的股份,印华四担任主要负责人,负责复采四单元的全面管理工作,印华二负责后勤管理,印路保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为解决全省电煤供应紧张问题,并考虑到复采改造单元长期停产可能诱发安全隐患,2007年10月22日,盘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金银煤矿作为松河新成煤业复采四单元的过渡生产系统恢复正常生产。2008年6月21日,为加强对复采改造煤矿的安全监管,盘县政府专题会议作出决定,暂时停止松河新成煤业复采单元过渡系统生产活动。2009年5月6日,盘县政府决定全面停止松河新成煤业复采单元过渡系统的一切生产活动。2010年以后,贵州省各级政府又多次出台规定,严禁煤矿边建设边生产,严厉打击擅自启封已关闭系统组织生产行为。2008年7月21日,被告人印华四、印华二明知松河新成煤业复采四单元老系统(即金银煤矿)是禁止开展生产的煤矿,仍将该矿发包给被告人张小学和陆铭开采,并安排被告人孔维能和印大春(另案处理)对煤矿进行安全管理,安排被告人封正华担任技术员,负责煤矿的巷道规划和图纸资料设计。张小学和陆铭承包煤矿后招聘工人,并在安全管理不到位、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工人生产。期间,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