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第51条对该行为进行了追认,此时,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受让人应取得所有权。同时,因为权利人依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追认该无权处分行为,因此,该处分行为应当发生效力。此种情况下适用两个条款都产生相同的效果。不过,无权处分行为生效并产生物权移转的效果,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是极少发生的,大量的情况都表现为适用上述不同规定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我们需要讨论的是,上述法律对无权处分的规定,在适用中导致在无权处分的法律效果方面的极大差别,从而形成了明显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不同。依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行为并非当然无效,也非当然有效。如果经真正权利人追认或者因处分人事后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有效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且处分人事后并未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则该行为将被确认无效。但如果从《物权法》的角度上看,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即使是权利人不予追认,如果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按照通说,该无权处分行为仍然可以有效。第二,是否需要事后返还财产不同。依据《合同法》第51条,如果真正权利人拒绝追认,应当判定合同无效,其结果是由无权处分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将标的物返还给权利人,也就是说第三人无论是否善意都不可能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因而无权处分人不可能返还原物。第三,两者依据的价值理念不同。法律所保护的安全利益可以分为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前者着眼于利益的享有,所以也称为“享有的安全”或“所有的安全”,此种安全主要是由物权法等来保障的后者主要着眼于利益的取得,所以也称为“交易的安全”。3《合同法》第51条的立法理念在于,保护真正权利人、维护静态交易安全。而《物权法》第106条的立法理念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动态交易安全。正是因为此种立法理念上的差异,导致两部法律所涉及的同一制度之间的冲突,此种冲突在法理上成为“碰撞漏洞”,也属于法律漏洞的一种,不仅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一定困难,也给未来
f民法典价值体系的构成和制度的协调提出了新的任务。(二)两者冲突的原因分析在我国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产生上述的冲突,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行为,不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也并未承认所谓的无因性理论,而认为设定或转让物权的合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