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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使用,严禁未报购物和购物后未报验收入册擅自领用。第八条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无偿调拨的仪器和赠送的设备,应由验收人员或接受人员填报《固定资产调拨使用单》入帐后方可使用。第九条各处室的用品、常规教具由总务处根据需要和可能情况统一配备。各处、室负责人或教职工个人领用公物均需填写《领物登记本》,写清数量、用途并签字,严格手续,明确责任。笔墨纸张虽属低价易耗品,也力求勤俭节约,减少浪费。
第四章使用、借用和检查制度
第十条处室财产由其负责人负责或由有关人员负责使用管理,总务处每学期检查一次。第十一条班级使用财产,原则上每一学期清点验收一次。在期初由总务处与班主任签定责任书(年段长证明),中途发生变化(增减),发现损坏应及时记载,由负责人追究责任人的具体责任,期末由总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清点结算,作为考核和奖惩负责人的依据。第十二条总务处依据以上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外,有权利可以对各处室及部门的校产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校产使用及维护情
f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损坏,查明原因及时理赔维修。第十三条校长室要定期对总务处校产管理情况进行验审,保证帐帐相符。第十四条校产原则上不出借。如确实需要的,应由借物单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条,说明物品、数量、归还时间等内容。出借人签名并经校长室批准后,总务处备案方可出借,并由总务处开具出门证。本校教师确因特殊需要向学校借用财产的,也应办理相关手续。出借财产由总务处限期收回。归还时应严格验收,遗失或损坏的,应按赔偿制度处理,教学仪器为常用设备,原则上不予出借。
第五章赔偿制度
第十五条财产缺损的责任追究第一款学校校产被损坏或缺少,由总务处逐级追究财产损坏
或缺少者的责任。第二款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第三款各处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由各处室负责人及时向责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并索赔。第四款专用室内的财产损坏或损失,由专用室负责人依据借用登记记载情况,书面向总务部门报告,追究借用人的责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索赔。第五款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由值周老师及有关负责人
f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或携带人的责任,并索赔。第六款班级中损坏或损失的财产,班主任未能查明责任人;各处室损坏或损失的财产,处室负责人未能查明责任人;专用室负责人未能查明专用室内财产被损坏或损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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