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第十八条业余中继台的设置
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应当有专人负责业余中继台工作。业余中继台负责人应当具备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操作技术能力,熟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个人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的,业余中继台负责人应为申请者本人;(二)有二人以上的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具备设置、使用B类或C类业余无线电台的操作技术能力。个人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的,其中一名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应为申请者本人;(三)业余中继台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具有必要的管理措施,并配备有效的遥控手段;(五)近一年内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应当向所在地无线电管
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复印件,或者个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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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业余中继台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三)业余中继台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四)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本法人或者本组织具备使用业余无线电台资格情况说明,以及开展业余无线电活动情况说明;(五)《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六)《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七)业余中继台设计方案(包括通信设计和遥控设计);(八)所申请业余中继台的相关管理制度的说明材料。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核对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应当及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第二十条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应当同时向所在地无线电
管理机构申请业余中继台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第二十一条业余中继台呼号和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
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二十二条业余中继台停止使用时,应当向原审批机构
申请注销呼号和执照。第四章业余中继台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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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三条
业余中继台经许可设置使用后,应当按照业
余无线电台执照上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频率、天线位置,不得擅自增大发射功率、增加天线高度。第二十四条业余中继台的通信对象应当限于业余无线电
台。未通过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者不得使用。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允许,禁止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