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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一、为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通知》(云政发〔2000〕69号)精神,促进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有必要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将一般性建设项目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本办法不涉及项目单位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决策程序。二、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1.按现行产业政策规定属于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符合环保及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资金来源及其他建设条件能自行落实的项目。2.在省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即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非生产经营性项目。(1、2两条应同时具备)3.省安排预算内资金一次性补助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三、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投资失误,管好用好政府性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对以下五类项目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审批。1.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发展的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审批。2.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基本建设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均须报省计委审批。3.省安排的预算内建设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申请国家专项补助投资的项目,须报省计委审批或审核上报。4.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经营性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均须报省计委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政府或国家计委审批。5.凡使用国外政府贷款、国外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一律报省计委审批或审核后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f四、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及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经营性项目,经由地州市计委单项报省计委登记备案。在报送省计委登记备案前应得到环保、土地、规划部门认可。省计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有疑义的项目应及时组织研究,并在接到登记备案表15日内向报告单位反馈意见。超过上述时间不反馈,则视为无意见。建设单位可凭登记备案表直接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五、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经营性的项目的登记备案,由地州市计委受理,并按季,于季后7日内列表汇总报送省计委,以便掌握全省投资的动向及总量。(不含单项备案项目,单项备案项目及时报送)。六、按现行体制,省属企、事业单位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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