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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与金世纪公司达成补偿协议。但就在刘凤兰要求分配公司利润时,金世纪公司竟将刘凤兰出资股金认为是公司借贷,拒绝刘凤兰按照股权进行分配。刘凤兰出资是依照公司发起人的号召及要求而入股,并由有关部门为刘凤兰核发了股权证及进行了公司登记。刘凤兰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具有支配地位及作用,如果没有刘凤兰及其他共同出资人的出资,就没有公司的存在和发展。现在,金世纪公司否认刘凤兰的股东资格,严重侵犯了刘凤兰股东权,直接违反了《公司法》第35条之规定。起诉要求:1判令确认刘凤兰股权2金世纪公司承担诉讼费。
被告金世纪公司答辩称:一、金世纪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其法律依据应当是《公司法》,而不是《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二、在金世纪公司成立之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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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第三人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进行了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成为了金世纪公司合法股东三、刘凤兰给予金世纪公司的借款行为,其称是入股行为,但不符合法定要件,没有召开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没有获得工商部门的登记,因此刘凤兰不具备股东资格。综上,不同意刘凤兰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农工商公司述称,意见同金世纪公司,不同意刘凤兰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水泥构件厂述称,意见同金世纪公司,不同意刘凤兰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鲁各庄村以下简称后鲁各庄村召开支部扩大会暨千亩梨园动员会,响应北京市政府“建设高效益园区”新政策,宣传按现代企业制度开发、建设后鲁各庄村“千亩梨园”。同年12月13日,后鲁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出资组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签署金世纪公司章程,约定农工商公司出资400000元、水泥构件厂出资200000元设立金世纪公司。同年12月25日,金世纪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核准依法成立,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000元,股东为农工商公司和水泥构件厂。其中,农工商公司出资400000元货币出资200000元,实物出资200000元,水泥构件厂出资200000元货币出资100000元,实物出资100000元。许连生任金世纪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连生时任后鲁各庄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农工商公司法定代表人。2001年12月24日,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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